(2024年4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68号公布 自2024年4月2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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