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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6号(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4/08/12 09:38:00 点击量:27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6号(关于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柿子(以下简称柿子),学名Diospyros kaki,英文名Persimmon。

三、允许的产地

塔吉克斯坦柿子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柿子果园和包装厂应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称塔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等,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塔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2.梨枝圆盾蚧Diaspidiotus perniciosus

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塔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

2.塔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维持低度流行水平。

3.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须在塔方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应接受塔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输华果园须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由塔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柿子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塔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非疫产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见附件),并须得到中方批准。如果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塔方应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启动紧急预案。当塔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塔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从柿子开花期至收获期,通过田间调查及诱捕器监测对注册果园进行有害生物控制。果园内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2个,每两周至少检查1次。塔方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塔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立即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柿子输华。塔方须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双方确定是否恢复进口。

6.针对梨枝圆盾蚧和榆蛎盾蚧,塔方或其授权人员须在柿子生长期间开展人工监测,每15天进行一次果园调查,重点检查枝条、叶片、果实上是否发生上述有害生物为害。如发现相关有害生物或危害症状,应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柿子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塔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输华柿子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具备良好卫生条件,地面需硬化,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虫网等),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2.输华柿子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3.包装好的柿子如需存储,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4.输华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柿子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柿子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柿子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塔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柿子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在本出口季的输华资格。塔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柿子,塔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ersimmons from Taji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塔吉克斯坦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正式开始前,塔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柿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柿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通知塔方,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的柿子输华。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塔方应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对塔方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贸易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塔吉克斯坦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塔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柿子进口。塔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塔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有害生物监测要求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有害生物监测要求

塔方应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进行监测,并应在贸易开展前向中方提供1年的监测记录。

一、信息素诱捕监测

(一)诱剂及诱捕器的种类。

 使用葡萄花翅小卷蛾专用性信息素诱芯,将诱芯放置于三角型诱捕器或其他中方认可的诱捕器内。诱芯内性信息素含量不低于1mg。

(二)监测地点。

柿子果园、包装厂、集散点、冷库周边、出境口岸等。

(三)悬挂方式。

将诱捕器悬挂在寄主树冠中上部,不被枝叶遮挡、阳光不强烈照射处,注意遮阳、避免受阳光直晒或直接淋雨。 

(四)设置密度。

出口柿子果园,每公顷至少放置2个诱捕器。

包装厂、集散点及出境口岸等地,每1公顷布置1—3个诱捕器。

(五)诱芯更换。

每月更换1次。

(六)检查周期。

从柿子开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至少检视1次。

(七)检查人员。

塔方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

二、黄板(黄色胶剂诱捕器)

所有注册登记的果园均应安放黄板诱捕监测有害生物。诱捕监测应从柿子开花期持续到采收期结束。每个果园悬挂黄板的数量不能少于4个。当种植园的面积大于4公顷时,应每0.8公顷的面积悬挂1个黄板。在生产季节,黄板应每周检查一次;在采收前应每周检查两次。黄板须至少每两周更换一次。如黄板表面被植物残体覆盖,应及时更换。

公告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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