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报关单第四十三项要求进口企业在货物进口申报过程中,填报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特殊关系,这是个选择题,不是是就是否,不需要作出细节说明,因此,如何对“特殊关系 ”进行定义,是填报的根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特殊关系确认仅对进口报关单要求填报,出口报关单不需要确认特殊关系,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进出口也不需要确认特殊关系。
由此可见,特殊关系可能会对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有一定影响,各位同学要据实申报,以免面临由于申报不实导致的海关后续核查、处罚。对企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